李某某诉马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 2022-05-30 浏览数:9485 2020年3月10日15时40分左右,被告马某驾驶车牌号为粤EQ315Y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沪陕高速西安至南阳方向行驶至1182公里500米处(内乡境内)时,其所驾驶车辆右后轮发生爆胎,车辆失去控制,中破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翻滚于高速公路外围沟内,造成车辆受损,车内乘坐人李某、高某、黄某受伤,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的第4113904202000002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马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当事人高某无责任;当事人黄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被送往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2天,2020年4月21日出院,用去住院医疗费183564.17元,该费用由被告马某垫付。出院诊断为:1.骨盆粉碎性骨折;2.左侧髋白粉碎性骨折;3.多发肋骨骨折;4.左侧液气胸;5.创伤性休克;6.肺挫伤;7.肺部感染。出院医嘱为:1.出院后建议休息叁个月,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叁个月内陪护壹人;2.避免负重,加强营养,适当功能锻炼,必要时到康复医学科或者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3.继续药物治疗,并定期复查X线片及CT检查;4.术后壹年根据X线检查结果,适时取出内固定;5.如有不适,及时就诊。李某住院期间购买人血白蛋白用去2472元。李某之妻杨翠英为护理李某在南阳市方圆商务酒店住宿用去856元。 李某出院后于2020年5月3日、2020年6月29日、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10日、2021年1月28日在剑阁县武连镇中心卫生院进行门诊检查治疗,分别用去门诊费61.99元、825元、95元、180元、228元,共计1389.99元。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3日,李某在剑阁县康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连安康大药房购买药品分别用去169元、84元;2020年5月14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6日,李某在剑阁县康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连中西药店购买大活络丸分别用去140元、160元、176元;2020年6月9日,李某在剑阁县康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连中西药店购买开塞路、感冒药用去40元;2020年6月23日,李某在剑阁县康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连安康大药房购买大活络丸用去154元;2020年6月23日,李某在剑阁县康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连安康大药房购买大活络丸、通络祛痛膏用去165元;李某在药房购买药品共计用去1088元。2020年4月21日,被告马某向原告李某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因李某在南阳附属医院住院期间需用陪护人员,现由其家属来医院陪护共计42天(150一天)时间,陪护人员费用在理陪之中支付一次性。后续护理协商为准。马某。2020.4.21.回家所需费用以单据照片,支付后续问题。” 2021年1月12日,李某委托广元雄关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2021年1月14日,该所出具广雄司鉴[2021]临鉴字第0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左侧髋白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后遗左侧髋关节功能丧失50%,按“分级”标准5.9.6之规定评为九级伤残;2、交通事故同时造成李某左侧共7根肋骨骨折,按“分级”标准5.10.3.7)之规定评为十级伤残。李某支付鉴定费1010元。 2021年4月25日,李某委托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其后续治疗费及三期进行评定。2021年4月27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川旭鉴[2021]临鉴字第6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李某的后续治疗费约需26800元;(二)被鉴定人李某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李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2021年7月5日,被告马某申请对原告李某的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2021年7月23日本院委托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2021年9月6日,该所出具福森特司鉴[2021]临鉴字第5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某骨盆损伤鉴定为九级伤残;肋骨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某后续治疗费评定为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3、被鉴定人李某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为: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马某支付鉴定费2600元。在鉴定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21年8月18日在成都金沙医院进行门诊检查,用去门诊费800元。 同时查明,被告马某与被告贾某系夫妻关系,粤EQ315Y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贾某,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告马某在用车的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 另查明,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原告李某在湖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担任安全部项目安全总监,岗位和工作任务是项目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安全事宜。李某虽然户籍显示其为农村居民户口,但事故发生前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原告李某之父亲李某1于1941年2月18日出生,母亲赵某于1942年1月9日出生,李某父母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 查看详情
周某某诉朱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2022-05-27 浏览数:10101 原告周某2018年1月31日与被告某装饰部签订装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一直未交房给周某,直到2021年10月才交付,周某收房后未通知装饰部,自己另行聘请第三方装修公司完成了装修。遂起诉装饰部要求退还已付装修款。后法院认定原告违约在先,装修不需要资质,即便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装饰部注销了,其经营者也可以继续履行装修协议,不具备解除条件,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查看详情
吴某某诉朱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2022-05-27 浏览数:9627 原告吴某2018年3月20日与被告某装饰部签订装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一直未交房给吴某,直到2021年10月才交付,吴某收房后未通知装饰部,自己另行聘请第三方装修公司完成了装修。遂起诉装饰部要求退还已付装修款。后在法院组织下达成了调解,装饰部退还吴某部分装修款。 查看详情
吴某某诉朱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2022-05-27 浏览数:9962 原告吴某2018年3月20日与被告某装饰部签订装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一直未交房给吴某,直到2021年10月才交付,吴某收房后未通知装饰部,自己另行聘请第三方装修公司完成了装修。遂起诉装饰部要求退还已付装修款。 查看详情
四川某某公司诉刘某某、李某某职务侵占罪纠纷(一审) 2022-05-27 浏览数:9625 本案因四川某某公司公司认为刘某某侵占其大量资金,四川某某公司公司以职务侵占罪将刘某某控告至公安机关,在公安的配合以及律师的调查帮助下,查清了刘某某并无职务侵占事实。本案最终没有立案。律师代理事项完成。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查看详情
苏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王某某诉四川某某公司、彭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 2022-05-26 浏览数:14843 李某为原告,XX装饰公司为被告。原告于2019年7月28日到都江堰市融创文旅城A1-5地块做工,主要从事瓦工工作,系瓦工班组长。双方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了一份《瓦工合同》。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0日进行结算,三被告尚欠原告做瓦工产生的工资1212117元未支付。被告于2020年11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工资,但三被告却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致使原告到期债权无法实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查看详情
张某某诉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 2022-05-16 浏览数:9673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提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冀0606民初989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 判决内容为“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租车款4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以42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月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计223.5元,由被告卢某负担。” 查看详情
弋某某诉胡某某车辆买卖纠纷(一审) 2022-05-16 浏览数:9869 2021年8月15日,原告弋某与被告2胡某口头约定,被告2胡某将其经营的被告1宾利车一辆卖给原告,车辆总价199万元,弋某首先支付99万元,剩余100万购车款在半年后再支付,车可以先交付使用。后弋某分别于2021年8月15日、2021年8月28日、2021年8月29日向胡某支付购车款10万元,40万元,49万元,共计99万元。2019年9月4日,被告2胡某向弋某交付了该车辆,但是2021年10月,被告2胡某在未取得弋某的同意下,擅自将该车开回被告1处,弋某多次要求被告1和被告2返还车辆,被告2拒不返还,并明确表示不再出售该车辆,弋某遂要求被告1和被告2返还购车款,二被告也拒绝返还原告支付的购车款。后经弋某查实,此宾利车尚欠贷款未还清,二被告也无法将该车过户登记给原告。二被告在无故解约之后,拒不返还原告的购车款已属严重违约和侵权,给弋某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查看详情
黄某某诉成都某某公司、季某某退股纠纷 2022-05-16 浏览数:9457 020年5月,原告黄某拟与被告2季某成立公司,原告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8月11日、2021年1月15日向被告2转款¥210000.00元、¥90000.00元、¥120000.00元,总计¥420000.00元。转款后,二被告却未将原告经工商登记变更为公司股东,也未将该款项注册为公司资本金,且被告2不让原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向原告分配任何股东红利,同时无故不允许原告查阅公司账簿,使原告无法行使作为股东应有的权利。2021年5月26日,原告黄某与被告1成都市xx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2季某和隐名股东将某、杜某共同签署了《协议书》,约定“股东黄某退股,XX公司将以30万元收购原告21.8%的股份,以每个月6万元、分5个月付给原告,6月份开始,10月份全部付完。”协议签署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1和被告2联系退还款项事宜,被告1及被告2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查看详情
李某某诉四川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 2022-05-07 浏览数:10612 2019年4月2日,xx公司作为甲方,彭某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工程暂定价3261.62万元,第2.2条约定xx公司分取工程总造价的16%,彭某分取84%,第4.2条约定彭某独立组织施工,第4.15条约定彭某自行承担一切风险;2019年5月27日,xx公司出具《收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刘某为案涉工程项目经理,授权程某为案涉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2020年7月9日,彭某向xx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刘某为维修项目负责人,2020年11月29日,彭某出具《欠条》。载明“本人彭某,欠李某班组在xx项目工程款xx元”;后为解决案涉工程民工工资问题,彭某制作了班组工资汇总表,总额xx元,其中李某班组工资为xx元;2020年12月30日,xx创公司、xx公司、彭某三方在xx市相关单位协调下签订《调解协议》;2021年1月29日,xx市相关部门组织xx创公司、xx远创公司、xx公司协调农民工资问题,责令xx远创公司在2021年2月5日前将暂欠的工人工资代付给xx公司,xx劳动监察大队监督xx公司进行清偿。2021年初,李某将xx公司及彭某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向其支付工程款。一审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xx公司与彭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彭某在与范某形成合同关系时是否属于表见代理;x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岳某质保金 查看详情
中国某某公司诉杨某某信用卡纠纷纠纷(一审) 2022-04-19 浏览数:1076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 与杨某某用卡纠纷(诉讼)一案 查看详情
中国某某公司诉叶某某信用卡纠纷纠纷(一审) 2022-04-19 浏览数:1081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 与叶某某用卡纠纷(诉讼)一案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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