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魏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4-12-11 310

一、案情简介

中国银行与魏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中资个住字381号)及借款借据,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340,0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魏某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春凤路95号和熹•御南台9栋1-18-2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双方于2022年10月25日在资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2)资中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417号】。

2020年7月15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魏某某发放了该笔贷款,但魏某某未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起诉之日,已逾期5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魏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原告要求魏某某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19,948.18元(其中,逾期本金4,674.38元,未到期本金308,314.45元,逾期利息6,750.45元,逾期本金罚息84.72元,逾期利息罚息124.18元,该数据暂计至2023年9月8日),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并于2023年12月31日作出(2023)川1025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 306457.69 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3年12月19日的利息为 3858.83 元、罚息为 145.78 元,从2023年12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时的利息、罚息按照原告中国某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中资个住字381号)约定计算】;

2、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就被告魏某某所有坐落于资中县水南镇春凤路 95号和熹·御南台9栋1-18-2 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川(2022)资中县不动产权第0019611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费1400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了解委托人的真实想法再与被告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对相关数据要非常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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