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中国银行与张某某于2018年6月8日签订了《个人房屋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中威公积金按字0151号)及借款借据,合同约定张某某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16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张某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御屏街183号锦星未来城1幢1单元12层1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告双方于2021年8月18日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1)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10727号】。
2018年12月05日,中国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张某某发放了该笔贷款,张某某未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至2024年5月17日,张某某累计归还贷款本金45010.78元、利息22340.42元。暂计至2024年5月17,已逾期5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约定,因张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中国银行要求张某某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17002.97 元(其中,本金114989.22元、逾期本金罚息404.68元、逾期利息1464.09元、逾期利息罚息144.98元,该数据暂计至2024年5月17日),并支付中国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1日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4)川1024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借款本金114989.22元及利息(截止2024年5月17日的利息1464.09元、罚息404.68
元、利息罚息144.98元,自2024年5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2.中国银行对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御屏街183号锦星未来城1幢1单元12层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21威远县不动产第0005918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律师代理费1400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了解委托人的真实想法再与被告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