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中国银行与徐丽华金明相继于2019年7月5日、7月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中威二手房按字015号)及借款借据,约定徐丽华金明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600,0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徐丽华金明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顺城街西外段路118号荣威·后湾5幢2单元13层1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双方于2019年7月5日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9)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081号】。
2019年7月8日,中国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分向徐丽华金明发放了该笔贷款,但徐丽华金明未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起诉之日,已逾期9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其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中国银行要求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559,728.06元(其中,逾期本金14,530.58元,未到期本金522,357.52元,逾期利息21,501.52元,逾期本金罚息518.85元,逾期利息罚息819.59元,该数据暂计至2023年11月7日),并支付中国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1日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4月2日作出(2024)川1024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截止2024年1月26日的借款本金19910.64元,逾期利息28309.26元,逾期本金罚息829.39元,逾期利息罚息1266.82元,自2024年1月27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1400元;三、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对被告徐某某所有位于威远县严陵镇顺城街西外段118号荣威·后湾5幢2单元13层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19)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5098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了解委托人的真实想法再与被告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对相关数据要非常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