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王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4-12-12 62

一、案情简介

中国银行与王某某2018年11月14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中威住按字0473号)及借款借据,约定王某某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470,0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王某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平山路1188号创宇·叠翠园1幢1单元13层1305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双方于2019年5月13日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3)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151号】。

2018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分向王某某发放了该笔贷款,但王某某未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起诉之日,已逾期15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王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中国银行要求王某某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477,496.33元(其中,逾期本金9,931.4元,未到期本金435,909.7元,逾期利息29,577.74元,逾期本金罚息509.18元,逾期利息罚息1,568.31元,该数据暂计至2023年11月7日),并支付王某某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王某某,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2024)川1024民初789号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5月6日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6月5日作出(2024)川1024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截止2024年1月26日的逾期贷款本息50139.57元(逾期本金12054.32元,逾期利息35252.18元,逾期本金罚息700.36元,逾期利息罚息2132.71元);

2.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1400元;

3.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平山路1188号创字.叠翠园1幢1单元13层1305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023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5151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范围。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了解委托人的真实想法再与被告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对相关数据要非常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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