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公司诉成都某某公司购车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1-12-22 14439

           2021年9月,xx供应链公司与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xx供应链公司向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20辆“东风D9飞翼”货车用于经营物流运输业务,合同签订后xx供应链公司向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了购车首付款1331280元,同时将XX租赁公司介绍给xx供应链公司并且告诉xx供应链公司可通过XX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贷款支付剩余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验车费、车船税、交强险、保险、杂费等,并且在签订《购车合同》同时,XX租赁公司与xx供应链公司及张xx 、闵x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并约定由张xx 、闵x按月支付剩余购车款及利息,xx供应链公司按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xx供应链公司支付了19辆“东风D9飞翼”车辆,剩余1辆同车型车辆的尾款14万元由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介绍张x向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xx供应链公司向张x出具了欠条,然而因张x未向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支付该车的14万元尾款,在xx供应链公司将19辆车实际投入运营后发现以上车辆均存在车辆自身总重量严重超出该车的自重登记重量,致使车辆运输货物时会严重超出额定载质量,并且无法办理车辆年检手续,导致xx供应链公司购买车辆后无法投入经营使用,故xx供应链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xx供应链公司与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并退还购车首付款和购车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xx供应链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本案的判决结果为驳回xx供应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xx供应链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14万元,驳回 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我所代理xx供应链公司一方,我方提供了《购车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回租)》、购车款支付凭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公证书、公证视频作为证据,并积极主张,第一,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将车辆交给xx供应链公司时,双方办理了验车手续,并交付了合格证,不能因为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xx供应链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上牌等手续,就认定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付xx供应链公司的车辆的整备质量和外廓尺寸是合格的,是符合机动车行驶证上所记载的;第二,第三人xx汽车公司也没有书面证据能证明案涉车辆整备质量、外廓尺寸是合格的,而且车辆的生产商虽然是xx汽车公司,但是车辆并非从出厂就交付xx供应链公司,中间经历了多个经销商,也就是xx汽车公司出厂车辆即使有合格证,但是该合格证也仅能证明车辆出厂的时候是合格的,不能证明交付给xx供应链公司是合格的;第三,xx供应链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xx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通过该证据完全可证明车辆的整备车辆及车辆外廓尺寸与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交给xx供应链公司 的行驶证记载的整备质量和外廓尺寸是严重不符的,因此,xx供应链公司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驳回xx供应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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