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某/成都市新津成都某某公司诉四川某某公司追偿权纠纷纠纷
发布日期:2022-01-12
883
返回
2010年4月,xx成都某某公司公司与xx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xxx标段建设合同》,xx成都某某公司公司将xx污水处理厂工程发包给xx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xx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人员袁x将xx污水处理厂的土建劳务发包给李x,由李x组织资金和员工进行施工,在李X进场后准备施工过程中,2010年5月,由于xx成都某某公司公司施工范围内围墙倒塌致一路人死亡,xx成都某某公司公司为不被追究安全责任,要求李x先行垫付,以后在工程结算中支付,后李x按死者家属的要求支付了赔偿费用32万元,后xx成都某某公司公司未向李x支付工程款和该垫付费用,李x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经过诉讼时效;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
本案判决结果:xx成都某某公司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x代为垫付的赔偿款16万元及利息
本案中,我所代理xx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方,结合我方证据,主张,一、我方在案涉工程中仅作为负责项目实施工作并承担xx污水处理厂的工艺设计,不负责土建工作,对李x陈述的事实不清楚;二、我方并非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亦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xx成都某某公司公司,李x系实际施工人,因此应当由xx成都某某公司公司与李x共同对案涉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诉请,判决由xx成都某某公司公司与李x共同对案涉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