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某某诉四川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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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进展:2022年3月,接受当事人委托,查看资料,前往翰林大厦及工地现场查看收集证据资料,撰写答辩状;2022年4月21日,于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参加庭审,期间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协助鉴定机构现场鉴定,12月参加第二次庭审,同月领取一审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已生效。
2.存在问题:第一次开庭,我方证据不利,不足以证明我方对损害结果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
3.解决问题及建议:提供施工许可证、环评备案资料,用于证明我方施工行为合法合理不存在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