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蓝某某诉四川某某公司纠纷(劳动仲裁)
发布日期:2023-05-15
488
返回
蓝某某与四川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仲裁):内东劳人仲案{2023}1号
2022年12月28日,申请人蓝某某向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事项为: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566.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17641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0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84877.44元、营养费2250元、再次工伤鉴定(两次)的交通费、油费、过路费、停车费1284元、工伤检查费180.9元、伤残鉴定费300元、取内固定的后续治疗费(待发生后另行主张),以上合计:331119.2元。本所接受当事人四川某某公司的委托后,整理证据,撰写证据目录及答辩意见,于2023年2月7日参与开庭,内江市东兴区仲裁委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2月5日解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第二次鉴定的交通费、鉴定费、工伤检查费共计人民币250881.62元,品迭后还需支付204635.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