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诉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及二审) 发布日期:2023-05-16 203

温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办案小结 2022年7月,接受当事人温某某的委托,收集证据资料,撰写答辩状,准备其他文书资料。 朱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温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22年6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3.7%计算利息至还清本金时止。起因为双双恋爱期间,朱某某通过支付宝或现金总计给温某某20万元,后双方出现裂痕,朱某某要求还款。8月18日经东兴区法院开庭,于11月9日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温某某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朱某某借款本金113090元。温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11309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7月22日起至付清时止。) 本案中,实际上,男女在恋爱期间,发生资金往来属正常情况,不能仅凭转账记录,就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关系,双方为恋人关系一直交往,这期间,温某某有自己的工作,生活有收入来源,无向他人借款之必要,也从未向原告开口借钱。在两人恋爱期间,双方之间有发生经济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双方之间互相的转账均系各自单方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没有借贷合意,便不存在借贷关系,转账行为应当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即赠与财产在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已交付的无法定事由是不能撤销的。故当事人温某某对判决内容不服,11月21日上诉至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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