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袁某某诉四川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 一审及二审) 发布日期:2023-05-16 207

刘某某、袁丽恢向东兴区人员法院提起诉讼:因关家建司承建内江一中扩建项目时,没完善排水系统造成下雨时刘某某、袁丽恢经营的台球室被淹,故其要求其赔偿损失。

事实上,关家建司承建内江一中扩建项目时已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完成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备案,承建项目手续齐全,无任何瑕疵,关家建司可以在一中扩建项目土地上合法开展施工行为。

2021年8月6日,内江市东兴区东桐路区域12小时的降雨量是110.6毫米,是内江近十年难遇的大暴雨,此次事件的发生是不能预见的暴雨及翰林大厦地理位置较低的因素、翰林大厦因小区物业防涝设施老旧排水不畅共同导致的,而关家建司也是在灾害发生后出于人道主义积极帮助翰林大厦小区完善排水设施,但不能以关家建司具有降低风险的能力就认为其具有降低风险的义务,未在事前降低风险就存在过错,于情于法都是不合理的。

故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袁丽恢的诉讼请求。刘某某、袁丽恢不服一审判决,向内江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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