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3-06-21 223

何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案,代理人于2023年3月29日接受何某某的委托,仔细询问了委托人和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后,撰写民事起诉状于2023年4月3日起诉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组织诉前调解,调解未成功后,以(2023)川1002民初2062号立案受理,于2023年6月20日开庭审理,经审理后,组织调解,因何某某放弃孩子抚养权,并同意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600元,调解成功,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女儿何清妍的抚养权归汪某某所有,何某某每月支付女儿何清妍生活费600元,教育及医疗费用凭票据平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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