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某诉四川某某公司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3-06-30 199

因蓝某某不服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内东劳人仲案{2023}1号仲裁裁决,于2023年2月23日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内东劳人仲案{2023}1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二、三项中的错误裁决内容进行纠正,依法改判:1支持原告主张的复查医药费238.78元;2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50061元;3原告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应为54612元,其余部分予以维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以(2023)川1011民初1412号立案受理,并于2023年3月21日开庭审理后,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川101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蓝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2年12月5日解除;二、被告四川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蓝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13,84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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