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四川三峡金阳关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盛杰纸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盛马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盛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某某、李治连、王洪荣、郑世喈、杨东、黄开淑、刘峰铭、王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办案小结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和解)
委托人:吴某某、李某某
承办律师:罗俊
一、案情简介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四川三峡金阳关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盛杰纸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盛马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盛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某某、李治连、王洪荣、郑世喈、杨东、黄开淑、刘峰铭、王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1002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于2023年4月3日向内江市市中区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内江市市中区法院查明,四川盛杰纸业有限公司有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行为,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拒不向内江市市中区法院报告财产,李某某作为副总经理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妨害执行。2023年7月3日,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盛杰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副总经理李某某拘留15日,且将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
二、办理过程
四川盛杰纸业有限公司资产对外出租收取租金约150万元,因已经支付职工等支出,现不能向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已收取的全部租金。2023年7月5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吴某某、李某某拘留后,代理吴某某、李某某与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进行执行和解谈判,以便解除拘留,且不移送公安机关,因不能全额支付,只能分期支付,双方经过多轮谈判,达成和解方案。
三、办案结果
1.2023年7月5日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剩下收取的租金为140万元,2023年12月30日前付10万元,2024年6月30日前付10万元,2024年12月30日前付20万元,伺候每半年付20万元至付清时止。
2.因被执行人没有李某某,现自愿在未支付的范围140万元内承担责任,同意申请人在本案中(2023)川1002执恢273号追加李某某为被执行人。
3.同意解除李某某的银行卡的冻结。
4.在10万到账后今天就不再拘留。
四、后续跟踪提示
在每次支付时间截止点前需要提示当事人:李某某电话:13882683789(微信同号)。在2023年12月30日前付10万元,2024年6月30日前付10万元,2024年12月30日前付20万元,伺候每半年付20万元至付清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