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截止2023年8月22日,尚欠本金501,333.52元,利息17,477.88元,罚息2,003.44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23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中内住按字1526号),该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贷款人民币940,0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888号“金科公园王府”21幢1单元7楼2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上述合同经贵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川内甜证字第12889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编号为川(2019)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770号。
2015年10月23日,申请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该笔贷款。截止申请之日,被申请人累计归还贷款本金438,666.48元、利息276,521.56元、罚息0元。截止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已逾期9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截止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尚欠:本金501,333.52元,利息17,477.88元,罚息2,003.44元)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3年9月12日申请公证执行证书;
2023年9月22日甜城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
2023年10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3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4年4月29日中止执行。
三、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中止执行。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公证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于本案暂时未能处置案涉抵押物,执行时限已到,承办法官要求中止执行,后续再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