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截止2023年8月22日,尚欠本金369,774.63元,利息16,228.56元,罚息660.73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9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中内住按字0752号),该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贷款人民币386,0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中段800号“和喜·御珑台”3栋14楼2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上述合同经贵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川内甜证字第10795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编号为川(2019)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52704号。
2019年9月20日,申请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该笔贷款。截止申请之日,被申请人累计归还贷款本金16,225.37元、利息67,567.99元、罚息31.23元。截止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已逾期10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截止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尚欠:本金369,774.63元,利息16,228.56元,罚息660.73元)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4年3月18日申请公证执行证书;
2024年4月1日内江市甜城公证处出具公证执行证书;
2024年5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还款后撤案。
三、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撤案。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公证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于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慢,本案在被执行人还款后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