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截止2024年1月23日,尚欠本金639,690.82元,利息23,255.7元,罚息861.23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中内住按字1129号),该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贷款人民币67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兴汉街88号1幢1单元8楼2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上述合同经贵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川内甜证字第6117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编号为川(2022)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630号。
2020年1月6日,申请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该笔贷款。截止申请之日,被申请人累计归还贷款本金30,309.18元、利息127,710.94元、罚息26.42元。截止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已逾期8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尚欠:本金639,690.82元,利息23,255.7元,罚息861.23元)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4年3月13日申请公证执行证书;
2024年3月22日甜城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
2024年4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4月22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4年6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三、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第一条 根据甲方出具的“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甲乙双方确认,截止至2024年6月11日,乙方尚拖欠甲方贷款本息共计51,399.08元,其中:本金11,911.31 元,利息37,391.96元,罚息2,095.81元。
第二条 乙方在签订本执行和解协议后,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期归还剩余的贷款本息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第三条乙方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在2024年6月27日向甲方支付截止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截止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因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本息,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如下费用:
1.公证费:500元;
2.律师费:3083元。
第四条 甲方在本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银行账户、移动支付账户的冻结、查封。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承诺按照本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若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有任一期未按期归还剩余贷款本息,甲方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乙方的强制执行措施,一次性执行乙方剩余的所有贷款本息,执行标的以(2024)川内甜证字第6184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为准,乙方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依法扣除。且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 和解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或代理人签字之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一份,交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公证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法院立案后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积极与委托人协商还款事宜,最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类结案方式最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