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某某公司诉黄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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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截止2024年5月9日,尚欠本金239,511.75元、利息2,462.15元、罚息83.91元。
2016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个人房屋公积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年中内住公积金按字第0740号),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30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888号“锦华都”4幢26层4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与被告在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编号为川(2020)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473号。
2017年1月24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累计归还贷款本金60,488.25元、利息60,628.60元、罚息197.78元。暂计至2024年5月9日,被告已逾期4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个人房屋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因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242,057.81元(截止2024年5月9日,被告尚欠本金239,511.75元、利息2,462.15元、罚息83.91元)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4年5月28日诉讼立案;
2024年6月21日被告还清逾期贷款后撤诉。
三、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撤诉。
四、办案体会
本案提起诉讼后,被告还清逾期贷款后撤诉,金融借款类案件有多种处理方式,根据当事人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