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刘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4-11-14 103

一、案情简介

截止2023年10月13日,尚欠本金149,972.42元、利息0元、罚息7,948.97元。

2022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线下签订版)》,合同编号为2022年中内高随心智贷字0001号,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循环贷款,并对贷款期限及用途、计息、罚息、提款、还款、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根据被告的申请及合同约定,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被告共发放了贷款15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13日,上述贷款已逾期1期。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被告所贷款项已于2023年1月26日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157,921.39元(截至2023年9月6日,被告尚欠本金149,972.42元、利息0元、罚息7,948.97元),以及前述欠款还清之日止的所有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3年12月7日提起诉讼立案;

2024年4月15日内江市东兴区法院立案受理;

2024年5月15日开庭审理本案;

2024年5月28日作出判决。

三、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判决。

四、办案体会

本案提起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为信贷,没有抵押物,贷款收回概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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