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钟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4-11-14 73

一、案情简介

截止2023年9月6日,尚欠本金210,000元、利息1,818.81元、罚息3,307.87元。

2022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线下签订版)》,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循环贷款,并对贷款期限及用途、计息、罚息、提款、还款、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根据被告的申请及合同约定,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被告共发放了贷款210,000元,共发放1笔贷款,贷款总金额为210,000。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6日,上述贷款已逾期3期。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被告所贷款项已于2023年6月21日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215,126.68元(截至2023年9月6日,被告尚欠本金210,000元、利息1,818.81元、罚息3,307.87元),以及前述欠款还清之日止的所有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3年12月7日提起诉讼立案;

2024年4月15日内江市东兴区法院立案受理;

2024年5月23日开庭审理本案;

2024年5月23日作出判决。

三、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判决。

四、办案体会

本案提起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为信贷,没有抵押物,贷款收回概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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