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某某公司诉罗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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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截止2023年11月7日,尚欠本金178,494.95元、利息2,273.27元、罚息82.81元。
2013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个人房屋公积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中内住公积金按字第0173号),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300,0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925号“汇宇一品”2幢1单元14楼8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并在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不动产抵押证明,编号为川(2016)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123号。
2013年7月24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累计归还贷款本金121,505.05元、利息86,076.03元、罚息4.04元。暂计至2023年11月7日,被告已逾期5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个人房屋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因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180,851.03元(截止2023年11月7日,被告尚欠本金178,494.95元、利息2,273.27元、罚息82.81元)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3年12月7日提起诉讼立案;
2024年4月15日内江市东兴区法院立案受理;
2024年5月23日开庭审理本案;
2024年5月23日作出判决。
三、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判决。
四、办案体会
本案提起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为房贷,本案已申请强制执行,房贷案件贷款回收概率较高,但耗时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