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某某公司诉黄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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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截止2024年3月19日,尚欠本金97,166.89元、利息3,536.98元、罚息730.93元。
2017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中内东住按字0044号),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22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一、被告二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西段135号“天和新城”二幢一单元21楼3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在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编号为川(2018)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574号。
2017年9月20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累计归还贷款本金122,833.11元、利息47,347.96元、罚息0.05元。暂计至2024年3月19日,被告已逾期10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101,434.8元(截止2024年3月19日,被告尚欠本金97,166.89元、利息3,536.98元、罚息730.93元)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三对上述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办案经过
2024年5月28日提起诉讼立案;
2024年6月11日内江市东兴区法院立案受理;
2024年7月2日开庭审理本案;
2024年7月15日作出判决。
三、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判决。
四、办案体会
本案提起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为房贷,本案已申请强制执行,房贷案件贷款回收概率较高,但耗时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