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邱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4-11-14 91

一、案情简介

截止2024年5月29日,尚欠本金299,057.08元、利息939.95元、罚息1,466.38元。

2023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心智贷合同(线上签订版)》,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循环贷款,并对贷款期限及用途、计息、罚息、提款、还款、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根据被告的申请及合同约定,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被告发放贷款30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29日,上述贷款已逾期。同时,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心智贷合同》约定,被告所贷款项期限已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301,463.41元(截至2024年5月29日,被告尚欠本金299,057.08元、利息939.95元、罚息1,466.38元),以及前述欠款还清之日止的所有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4年6月3日提起诉讼立案;

2024年6月11日内江市东兴区法院立案受理;

2024年7月9日开庭审理本案;

2024年7月9日作出判决。

三、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判决。

四、办案体会

本案提起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为信贷,本案已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没有抵押物,贷款回收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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