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某某公司诉曾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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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截止2024年6月4日,尚欠本金256,244.25元、利息5,335.89元、罚息215.82元。
2016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年中内交通路住按字099号),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36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兴大道1668号A16幢2单元902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与被告在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编号为川(2016)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055号。
2016年12月15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累计归还贷款本金103755.75元、利息102540.08元、罚息3.11元。暂计至2024年6月4日,被告已逾期6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261,795.96元(截止2024年6月4日,被告尚欠本金256,244.25元、利息5,335.89元、罚息215.82元)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4年7月4日提起诉讼立案;
2024年7月31日内江市东兴区法院立案受理;
2024年8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
2024年8月29日作出判决。
三、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判决。
四、办案体会
本案提起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为房贷,本案已申请强制执行,房贷案件贷款回收概率较高,但耗时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