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绪所办结两起贪贿大案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7-01-22 来源:www.yx-lawyer.com  1124

检察机关指控原四川省某局处长杜某某犯受贿罪一案,由元绪律师谢佳佐、甘恬担任其辩护人;检察机关指控原乐山市某委主任刘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我所主任律师谢佳佐和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高扬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 

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承办律师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广泛搜集证据、细心分析犯罪构成瑕疵、冷静梳理辩护思路、精心撰写辩护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各庭审中,都为委托人作了有利有力的辩护,依法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在充分尊重、考虑和采纳辩护人意见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6)资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06)金牛刑初字第75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从轻和酌定从轻判处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上述两刑事被告在相关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对律师的辩护表示很满意。刘某某说“我对谢佳佐、高扬二位律师办理我的刑事案件中,做到尽职尽责,认真负责,依法为我辩护。我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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