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小绪普法 | 收养异性子女需要什么条件?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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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光已经二十八,至今还没有结婚,却是一个“宠娃狂魔”。无论是同事、朋友还是亲戚的小孩,他都喜欢得要紧。
屡屡遭受“恋爱创伤”的他,开始思考“如何越过婚姻获得一个孩子”。收养,就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
于是他来到当地的福利院了解情况,院长也非常热情地接待了他。
他看着这群可爱的小孩子,心里暗暗下了决定:一定要收养一个“自己”的孩子。
观察了半天,陈阳光决定收养那个给他送糖的小女孩。
院长:你想收养她吗?这恐怕不行呀。
陈阳光:为什么?
院长:因为你年龄没有达到条件,起码得满46岁才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陈阳光:四十岁?要等这么久吗?
院长:这是法律规定的。
没办法,陈阳光只好先回家思考对策。
他突然灵机一动,想到了一个妙招。
法律上说,无配偶者才需要相差40岁,如果我找个人假结婚,收养两人之后再离婚,那不就行了?
元小绪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目前陈阳光还没有满三十周岁,就算结婚了也是无法领养小女孩的。对于陈阳光这种“假结婚”的行为,元小绪提醒各位不要借鉴。收养一个孩子不是儿戏,需要确认自己是否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不然只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