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小绪普法 | 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期间”可不能乱约定.......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21-11-14 1369


陈阳光已经三十好几了,但却一事无成。当听说邻村的小伙靠“养竹鼠”发家致富了,他就纷纷效仿起来了。不过还差10万元的启动资金,他打算向自己的好友大壮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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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信心满满向大壮介绍了养殖竹鼠的宏伟蓝图,并且承诺每周送一只竹鼠给大壮。大壮耐心听完后,表示可以借10万块钱他,但必须提供担保或者保证。

 

陈阳光只好找自己的老相好小媛,劝说她为自己做担保。小媛为陈阳光的上进感到无比欣慰,便爽快地答应了。

 

三方聚在大壮家开始拟定借款合同。

 

大壮保证期限借款期限都约定为一年吧!今天是2021年11月11日,陈阳光的还款期限就截止明年的11月12日,保证期间也是一样。

 

小媛却开始犯迷糊了,什么保证期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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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小绪来告诉你:

 

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如果陈阳光在这个期间内,拒不还钱小媛就得承担责任如果这个期间过了,小媛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大壮约定的这个保证期间其实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大壮约定的这个保证期间与借款期间重合,视为没有约定小媛的保证期间实际上是2022年的1111日至5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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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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