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小绪普法 | 变更、转让债务需要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吗?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21-11-19
1137
返回
前情提要:元小绪普法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陈阳光回去后开始一心一意搞事业,还聘请了邻村“养竹鼠能手”老七当“养殖顾问”。
功夫不负有心人,竹鼠在他们的悉心照顾下,茁壮成长、销量暴涨。陈阳光打算进一步扩大养殖,于是再次向大壮借钱。大壮考察过他的养殖场后,欣然同意了。
为了省事,大壮打算在原来的合同上,直接将十万元改成了二十万元。
老七:你这样直接修改是不行的。加重债务是需要经过保证人的同意,不然保证人可以拒绝对加重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对你自己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大壮听了之后恍然大悟,急忙找到小媛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内容。
这一次,还把老七也列为了保证人。
多日后,陈阳光的父亲知道了他“借钱”一事,表示愿意和他一起承担债务。
陈阳光实在拗不过老爷子,只好同意。
三人来到大壮家中签订了一份债务转移合同,擅自将20万元债务中的5万元转移到了陈阳光的父亲名下。
元小绪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债务人对外转让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也需要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务不发生转让。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而保证人没有同意的,债务转移发生效力,但保证人对转让后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