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大爷写好遗嘱后,委托女儿去公证机构对遗嘱进行公证,但是却被工作人员拒绝了,这是怎么一回事?
工作人员:这个遗嘱是你本人写的吗?
女儿:不是,这是我爸写的。他腿脚不方便,让我代他来办理。
工作人员:那可不行。遗嘱是非常重要的文书,需要遗嘱人亲自过来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女儿回家向陈大爷说明了情况,他只好亲自前往公证机构。工作人员拿起遗嘱一看,眉头一紧,又发现了问题。
工作人员:你这个遗嘱是打印的吗?那你这上面怎么没有见证人的签名呀?
陈大爷:怎么还需要见证人吗?有我本人的签字还不够吗?
工作人员:那当然不够呀。不仅需要你签名,还需要见证人在打印的每一页遗嘱上签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 年、月、日。
陈大爷:那我们应该去哪里找见证人啊?我的儿女能不能当见证人?
工作人员:那不行,需要找与遗嘱无利害关系以及非遗嘱受益人的任意两人作为见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元小绪提示
随着电脑技术的普及,打印遗嘱已经越来越多被运用到生活中。但实践中,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往往成为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民法典》首次明确认可了打印遗嘱的效力,但同时也规定了打印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
如果真的想采用打印遗嘱的方式立遗嘱,必须要找一个无利害关系人,也非遗嘱受益人的见证人来打印遗嘱。
同时,打印的过程中还要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然后由遗嘱人和所有的见证人都在每一页上签上自己的姓名,还要签上准确的年、月、日,才能形成一份有效的打印遗嘱。